【云南省建造师协会章程】云南省建造师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本省从事建筑工程及相关领域的建造师、工程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协会旨在加强建造师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章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是协会组织运行和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云南省建造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Construction Engin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云南省内注册的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建造师职业发展,提高建筑行业技术水平,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造师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
(二)组织行业交流、技术研讨和经验分享;
(三)参与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五)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
(六)开展与其他地区或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具体地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爱建筑行业,愿意遵守协会章程;
(三)经协会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认同协会宗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经协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资产属于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项目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云南省建造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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