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费用管理,确保差旅经费使用合理、合规、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等相关费用的报销。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差旅标准与审批流程
1. 差旅标准:
差旅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交通、住宿、伙食补贴标准执行。不同地区、不同职级人员的差旅标准有所不同,具体以学校财务部门发布的年度差旅费标准为准。
2. 事前审批:
教职工因公出差前,须填写《差旅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或财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材料要求
1. 票据要求:
报销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原始凭证,且必须与实际出差行程相符。电子票据应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说明材料:
如遇特殊情况(如临时调整行程、超支等),需附书面说明,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报销流程
1. 提交申请:出差结束后,教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出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
报销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复核,必要时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3. 费用发放:
审核通过后,差旅费用将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支付至个人账户。
五、监督与责任
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报销行为真实、合规。
2. 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差旅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学校差旅费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