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我国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是该条例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全部内容,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此条例,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