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及其收费标准的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欺诈或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初步调查费用;
(二)详细勘查费用;
(三)方案设计费用;
(四)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费用;
(五)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可以采取协商定价方式确定最终收费金额,但必须事先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
通过上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既保障了评估工作的质量,又减轻了社会负担,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