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职责明确、操作性强。
二、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 企业应当针对自身特点,编制符合实际需求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应急预案内容必须涵盖事故风险描述、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3. 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机构参与评估论证。
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需将已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的应急预案报送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文本、专家评审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3. 对于重大危险源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其应急预案还需额外提交给市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培训演练与监督考核
1.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2. 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知识技能;
3.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能够有效提升全市范围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为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