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A P-MARK互认标志使用协议书
为了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确保PIPA(某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P-MARK(某认证标志机构)之间的互认标志能够得到合法、规范的使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与范围
1.1 本协议中,“互认标志”指由PIPA和P-MARK共同认可并授权使用的特定标识,用于表明产品或服务符合双方规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2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涉及互认标志的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广告、展示等。
二、授权条款
2.1 PIPA和P-MARK同意授予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互认标志的权利。
2.2 乙方承诺仅在符合双方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志,并保证不会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三、使用规范
3.1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提供的设计规范和使用指南使用互认标志,不得擅自修改标志样式或颜色。
3.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互认标志转让、出租或出售给第三方。
四、监督与管理
4.1 双方有权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乙方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若发现乙方存在违规使用行为,双方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六、争议解决
6.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如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