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工作。
(二)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
二、职责分工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实施。
三、数据采集与审核
(一)数据采集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二)数据采集后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认无误后再上报上级单位。
四、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对于非涉密的统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间的数据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检查
定期对各地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透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