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这些项目应符合村民意愿,并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村民迫切需要解决但无力承担的重大公益事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农村道路建设与维护;
- 水利设施修建与改造;
- 村庄环境整治;
- 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发放工资或其他非公益性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明细表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要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时须重新报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实施单位在收到款项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开支,并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应对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地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览。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