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大会及其所涉及的各项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业主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业主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业主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并解决小区内出现的问题,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年度预算、重大维修项目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遇到紧急情况或特殊事件时,业主委员会可临时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商议。
第十条 每次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需提前七天通知全体业主,并公布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在会议上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表决后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决议需获得出席业主总人数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特殊情况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设立监督小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督小组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并向业主大会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监督小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上即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希望各位业主能够共同遵守,共同努力,将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