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 选举原则
1. 公开透明:选举过程应全程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2. 公平公正:确保每位参选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3. 民主参与: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业主积极参与投票,表达意见。
第二条 选举范围
凡在本小区拥有合法产权的业主,均可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竞选或投票。每位业主仅限一票。
第三条 候选人资格
1. 必须是本小区的常住居民;
2.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遵守国家法律及物业管理规定;
4. 拥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信誉;
5. 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小区服务。
第四条 提名方式
1. 自荐报名:符合条件的业主可自行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联名推荐:由至少五名以上业主联名提名候选人;
3. 物业公司推荐:物业公司可向业委会提出不超过两名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第五条 投票规则
1. 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
2. 每位业主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3. 若发现选票上有涂改痕迹,则该票无效;
4.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成员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视具体情况而定),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应为奇数,以便于决策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
第七条 任期管理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则需召开临时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监督机制
成立由非候选人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对整个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如遇争议问题,由业委会负责解释并处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通过以上详细的选举办法,旨在建立一个高效运作、团结协作的业主委员会,共同推动小区建设与发展。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响应号召,踊跃参与其中,为创造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请注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及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