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账户管理活动。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账户设立与使用
第五条 国有企业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设银行账户,并向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特殊情况需增设账户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企业在选择开户银行时,应综合考虑银行的服务质量、收费水平等因素,优先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所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开设或使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 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私人用途。任何超出经营范围的资金往来都必须事先获得批准。
第三章 资金监控与报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体系,定期对账户余额、收支情况等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编制资金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资金流动事项,如大额支付、投资理财等,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接受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物理防护措施,防止资金被盗取或丢失。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员工举报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希望各国有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秩序,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