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收储评估工作的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土地收储评估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机构选聘活动。
第三条 土地收储评估工作选聘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透明,结果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与土地收储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土地评估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三)拥有专业的评估团队,且团队成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土地收储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选聘公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选聘要求、报名条件、提交材料清单等内容,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
第七条 报名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入选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收储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对在选聘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土地收储评估工作选聘中介机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保障土地收储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